问:黑社会与犯罪团伙有什么区别?
答:犯罪团伙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主要是公安机关实践中广泛使用的概念。大致上,1995年以前,警方常常广义地使用犯罪团伙概念,将犯罪集团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都包括在内,这与刑法当时并没有规定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组织犯罪有关,也与当时不少的地方不承认本地区存在黑社会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犯罪有关。
狭义的犯罪团伙,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多次实施犯罪而结合在一起形成的结构松散、成员不固定,只有一个或者几个核心成员的结伙。犯罪团伙只是共同犯罪人的一般结伙,没有形成稳定的组织结构,犯罪团伙成员之间与一般共同犯罪的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相比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与犯罪集团相比其组织形式又松散得多,而与黑社会组织相比,犯罪团伙的组织化程度则更低。与犯罪集团相比,犯罪团伙中的各个犯罪人已经形成松散的犯罪结伙,但是没有纪律,犯罪时有分工,甚至于有领导者、组织者,但是每次参加犯罪的成员并不固定,犯罪活动的领导者、组织者也不固定,团伙内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可见,狭义上的犯罪团伙明显地区别于犯罪集团,也明显地不同于黑社会组织。但是应当看到,犯罪团伙虽然不是黑社会组织,但是犯罪团伙若是进一步发展,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会转化为黑社会组织。实践情况表明,犯罪团伙常常是滋生黑社会组织的基础。犯罪团伙若具有发展为黑社会组织的趋势与潜力,可以称之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这类犯罪团伙尚不是黑社会组织,往往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转变:一是提高团伙组织化程度。主要是扩大成员数量,逐步形成组织、领导团伙的首要分子以及积极参加各种违法犯罪的骨干分子,团伙犯罪的性质与规模扩大。二是向有组织地实施暴力犯罪转化。团伙犯罪,尤其是实施爆炸、杀人、伤害、绑架、抢劫、抢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的团伙,逐步从自发地、非组织化地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向组织化地使用暴力方向转变。一些犯罪团伙甚至于开始腐蚀、勾结警察,寻找自己的保护伞,以获得不良警察的包庇、纵容。三是犯罪团伙开始注重经济实力的建设,开始注意经济实力的积累,而不像以往那样在团伙犯罪之后将违法犯罪的收益全部分光、吃光。四是犯罪团伙开始注重势力范围的建设,或者是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或者是在某一行业逐步形成一定的影响力以至于控制力,形成该区域、行业的流氓恶势力。
所以,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一方面要严格区分犯罪团伙与黑社会组织,避免将犯罪团伙与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组织相混淆;另一方面又要注意对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以及流氓恶势力的集中打击,防止这类犯罪团伙向黑社会组织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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