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权增添“新武器”
时间:2023-06-07 19:27:43 45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亮点一

网购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对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进行规范也就显得势在必行。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又被网友称为网购后悔权,是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大亮点。可现实中,一些商家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无理由退货。

《处罚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具体情形。规定了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亮点二

解决预收款方式导致的消费纠纷

预收款方式又称预付款消费,即所谓的先付款后消费。近年来,预付款消费在百货零售、美容美发、休闲健身等行业日渐盛行,商家往往以购买金卡、银卡、贵宾卡等预付费消费卡,可享受不同档次的优惠、折扣来吸引消费者。

近年来,预收款方式消费导致的消费纠纷不少,也比较复杂。《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针对预收款消费方式中退款难的问题,专门规定了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限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亮点三

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随着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现代化消费方式的崛起,消费者因消费行为而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现象愈演愈烈。这让不少消费者饱受困扰,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了迫在眉睫的问题。

《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正当、合法、必要原则,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工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

此外,《处罚办法》还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规定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亮点四

处罚霸王条款

近年来,霸王条款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广大消费者投诉的焦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重点。

《处罚办法》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对相关行为按照行政规章的权限设定了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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