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产不能直接进行交易。房主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应当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价格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5年以上经济适用住房的,在市场上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按照同一地区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当时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支付土地收入等相关价款。具体支付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以优先回购房屋。
经济适用房产权证过户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上市转让;
(二)购房人应当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缴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四)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后,办理过户流程与普通二手房一致。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
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的是有限产权,5年以下的经济适用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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