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更好地引导和鼓励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做好相关制度、政策及办法的衔接工作,现对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重病救助的衔接。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应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对其中患大重病人员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救助办法》予以补助。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惠民医疗政策的衔接。原享受惠民医院、慈善门诊减免政策待遇的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惠民医院、慈善门诊就医的,可继续享受相应减免政策待遇。其医疗费用先按惠民医院和慈善门诊的有关规定结算,再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结算。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衔接。已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可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待遇。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凡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现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最迟于2009年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建立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机制。具体办法是:参保缴费第一年,其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最高可增加到15万元;中断缴费的,再次参保从第一年重新计算。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以后,市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现行政策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切实做好各类在校中小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职高、中专、技校、特殊学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可以学校为单位,为所有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学生儿童办理参保手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学生儿童的参保登记、信息采集、《社会保障卡》制作发放等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补助资金按时到位,同时要做好惠民医疗政策的落实工作。卫生部门要切实做好县城以下城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
七、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贯彻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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