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我租了我朋友李的两间平房。我们签了合同,约定租期为五年。在租期内,由于气候原因,房子损坏很大,所以我付了修理费。不久前,该房屋被列入规划重建范围,需要拆除。我和李在安置费问题上发生了争执。我可以起诉并请求法院命令将安置费分配给我自己吗?王勇律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也可以互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货币补偿是大规模旧房改造中一种新的安置方式。是指拆迁人在依法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价值评估,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被拆迁人自行购买房屋的安置方式。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安置费的对象是因房屋拆迁而遭受利益损失的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这里的“业主”不应狭义地理解,不仅包括房屋所有人,还包括有权出租房屋的代理人、管理人和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主人是李先生,他拥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房子需要拆迁,所以李某的房屋所有权即将丧失,所以他应该得到一些经济补偿。而你是房子的承租人,房子已经修好了,付出了一定的经济代价,因此,应该给你分配一定的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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