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主要使用FOB和CIF两种贸易术语。然而,在物流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发达的背景下,这两个贸易条件对于合同双方来说都不是最佳或合适的选择。原因是关于这两个条款中规定的风险转移规则——货物灭失、污染或损坏的风险应在货物通过船舷运输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
由于转运地点是船舷,因此本条款仅适用于运输,更具体地说,是非集装箱运输。在集装箱运输中,货物通常在集装箱堆场由托运人交付给承运人,然后由承运人监督。在货物从集装箱堆场运输到船舷期间,货物丢失的风险不再由托运人控制
在空运或陆运的情况下,不涉及船轨,如果仍采用FOB或CIF,则无法确定风险转移的边界。因此,这对买卖双方都没有好处。
实际上,还有另外两个术语在国际贸易中很方便使用——FCA和CIP。这两个条款中规定的内容很可能与FOB和CIF相同,只是风险转移的时间从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开始。这一风险转移规则使得这两个术语适用于包括航运在内的所有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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