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使用贸易术语避免风险?
时间:2023-06-05 22:20:32 4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例介绍】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13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律师分析】

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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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CFR、CIF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的特殊规则

FOB、CFR、CIF这三个贸易术语虽然理论上都是以越过船舷作为风险转移的界限,但是,在具体的实务中会出现一些特殊的现象:

1、货物越过船舷后发生风险和灭失的原因在卖方

由于卖方的过错造成了货物的风险和灭失,虽然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已经转移,但是造成货物损失的原因发生在货物转移之前,也就是风险责任转移之前,所以,卖方应该承担这个过失所带来的一系列的责任。在实务中,出现如下情况都可以归咎为卖方的责任,如:使用CIF和CFR术语时,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适合的运输工具;在使用CFR术语时,卖方没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没有按时办理保险,在运输的过程中出现了风险,那么,卖方应该承担由于其过失所产生的风险;在使用CIF和CFR术语时,卖方在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之后,没有及时将单据移交给买方,导致买方没法按正常程序及时提货,货物滞留在目的港所遇到的风险和损失,应该由卖方承担。

2、货物的潜在瑕疵于风险转移后才变得明显

CISG第36条第1款规定: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转移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开始明显。卖方要保证自己交付的货物质量合格,如果质量不合格的状况在越过船舷时不明显,在买方收货后才发现货物的潜在瑕疵,那么仍需要追究卖方的责任。也就是说,即使货物越过船舷,买方也不必承担风险责任。3.卖方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仍须承担风险。在买卖合同中或附加协议里,如果卖方承诺了额外的质量保证期,那么在交货之后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依然需要按照承诺来承担货物的风险责任。比如在成套设备及其安装工程中,买卖双方约定了2年的质量保证期。如果在这2年中,货物出现了问题,那么卖方需要按照约定的承诺来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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