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昌市公安局出台的《公安机关常见治安案件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甫一公布便引起了广泛关注。根据这一新规,凡是初次卖淫、嫖娼,且认错态度好的,以及因生活所迫卖淫的都可从轻处罚。如何看初次卖淫嫖娼从轻处罚?这样的规定还会使公众误认为公安机对卖淫、嫖娼的宽容,这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默许和纵容的恶果。
南昌市公安局出台的《公安机关常见治安案件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甫一公布便引起了广泛关注。根据这一新规,凡是初次卖淫、嫖娼,且认错态度好的,以及因生活所迫卖淫的都可从轻处罚。
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须受到法律的惩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都有相关的规定。而南昌市之所以
将法律进一步细化,据说是出于人性化的需要。
从犯罪的心理角度看,法律惩罚的越严厉,才使犯罪分子越感到惧怕。或者说,犯罪成本越高,越使犯罪分子不敢轻易犯罪。而犯罪成本降低后,还想让犯罪分子不再犯罪,这样的逻辑显得过于天真。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看,初次卖淫、嫖娼,又如何操作?公安机关又有多少力量来鉴定是初次呢还是再犯?至于认错态度好,更是没有统一的标准。
这样的规定还会使公众误认为公安机对卖淫、嫖娼的宽容,这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默许和纵容的恶果。从本质而言,其实是法外开恩和司法不公的折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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