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有哪些瑕疵类型
时间:2023-04-16 11:02:29 2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股东瑕疵

这主要表现为股东人数瑕疵以及股东资格瑕疵。就股东人数瑕疵而言,既有低于股东最低人数的瑕疵,亦有高于股东最高人数的瑕疵。

与最低股东人数法定要求相对应,有些国家就特定形态公司的最高股东人数亦作了相应的规定。如日本《有限公司法》虽然没有规定最低股东人数,但却原则上规定了该类公司的股东总数不得超过50人,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股东人数亦有着与日本相同的限定。

很显然,当法律就股东的最低或最高人数有着相应的要求时,若一注册公司的实际股东人数低于或高于这些要求,那么该公司便存在着股东人数瑕疵。

就股东资格瑕疵而言,又可细分为股东行为能力瑕疵,股东形态瑕疵以及股东国籍瑕疵等。所谓股东行为能力瑕疵,是指股东缺乏行为能力的情形,此类情形若要构成公司的瑕疵,常常应是指全体股东或者是全体发起人皆无行为能力。

所谓股东形态瑕疵,是指不得为股东的自然人或者各类公司却成为股东之情形。

2、资本瑕疵

这一方面的瑕疵表现受资本模式的影响较大。在实收资本模式或者折衷资本模式下,由于普遍要求公司设立时的最低资本额以及全部或部分比例的实缴资本到位,有时还要求相应的部门以及人员对出资的真实进行验资,从而使得此类资本模式下因资本瑕疵所引发的瑕疵公司情形较为普遍。而授权资本模式下,由于公司设立很少有最低资本额的法定要求,更不存在应缴资本比例以及验资等法定要求,故公司设立尽管也需要注明资本或股份,但至少公司不会因为股东所缴资本的多寡而难以成立,因而授权资本模式下因资本瑕疵所引发的瑕疵公司情形并不常见。

资本方面的瑕疵,我们又可将其细分为出资虚假瑕疵、出资不足瑕疵、出资价值瑕疵、出资权利瑕疵、出资形式瑕疵等多种情形。

所谓出资虚假瑕疵,是指股东于公司设立之时根本没有出资却声明已经出资,致使公司实际无任何实收资本而设立并有违该国法律规定的情形,此系最为严重的资本瑕疵情形,多数国家将此视为犯罪予以严惩。

所谓出资不足瑕疵,既可理解为股东虽已出资但却未足额缴纳,致使公司实收资本未达到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情形,也可以理解为公司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情形。

所谓出资价值瑕疵,则是指实物、权利等出资的评估价值,高于评估对象实际价值之情形。

而出资权利瑕疵,则是指用于出资的有形或无形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存在着权利上的瑕疵,如已出卖他人、已抵押他人等等。

3、章程瑕疵

这是指公司章程缺乏必载事项或所载事项与法律存有冲突之情形。具体又可分为公司目的瑕疵、公司名称瑕疵以及其它必载事项瑕疵。

所谓公司目的瑕疵,又可称为公司经营范围瑕疵、公司宗旨瑕疵等,当公司章程缺乏此类必载事项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所载此类事项与法律存有冲突,如公司意在从事赌博、卖淫或其它又不为当地法律所允许的行业时,即会出现公司目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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