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的设立瑕疵是指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是公司设立的实质要件有瑕疵。具体表现为公司设立时缺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之一。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一、公司设立瑕疵有哪几种情形
1、股东瑕疵。
这主要表现为股东人数瑕疵以及股东资格瑕疵。就股东人数瑕疵而言,既有低于股东最低人数的瑕疵,亦有高于股东最高人数的瑕疵。尽管世界范围内已普遍允许一人公司的设立与存续,即便如此,亦有可能因为一人股东的虚拟而使得该公司的股东低于一人股东人数的法定要求,更不用说,有些国家对其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仍然有着更高的要求。
2、资本瑕疵。
这一方面的瑕疵表现受资本模式的影响较大。在实收资本模式或者折衷资本模式下,由于普遍要求公司设立时的最低资本额以及全部或部分比例的实缴资本到位,有时还要求相应的部门以及人员对出资的真实进行验资,从而使得此类资本模式下因资本瑕疵所引发的瑕疵公司情形较为普遍。而授权资本模式下,由于公司设立很少有最低资本额的法定要求,更不存在应缴资本比例以及验资等法定要求,故公司设立尽管也需要注明资本或股份,但至少公司不会因为股东所缴资本的多寡而难以成立,因而授权资本模式下因资本瑕疵所引发的瑕疵公司情形并不常见。
3、章程瑕疵。
这是指公司章程缺乏必载事项或所载事项与法律存有冲突之情形。具体又可分为公司目的瑕疵、公司名称瑕疵以及其它必载事项瑕疵。
全文70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