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关键点去识别人们常说的格式合同条款:
首先,这些合同条文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它们是由一方向取决于该单方面的权利而预先拟订出来的,并非由双方共同协商而来,且具备一致的格式;
其次,如果格式合同条款未能合理地豁免或者减轻他们应有的责任、或者将另一方的责任过度加大,甚至限制了他们的重要权益,那么这些条款是失效无法执行的。
通常情况下,人们将格式合同称之为标准化合同、固定类型的合同以及定制合同等,它是指一方根据他们的意愿事先确定合同的条款,然后由另外一方只能够表达对所有规定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模式。
鉴于这种特点,对于那些并非参与拟定合同条款的一方来说,若想签订此类合同,必须完全接受以上规定;
若不然,他们就无法签署这份合同。
举个日常可见的例子,车票、船票、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以及出版合同等均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和标准化合同。
至于格式合同条约的法律特性,其中包含有以下几项明显表现:
(1)格式合同的倡议书一般会面向广大群众公开,且在某个具体时间段内齐全了签订该合同所需的完整条款;
(2)格式合同条款纯属由其起草者单方预先制定;
(3)由于格式合同条款的样式化已经使得另外一方当事人无法与此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讨论;
(4)格式合同基本上采用书面的方式呈现;
(5)尤其是一些涉及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中,其中条款的制订人往往拥有绝对的经济实力或者垄断市场地位,而相对方则常常是些无法统计、散落各地的消费者。
谈到格式合同无效的条款,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对于那些有明确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事项,或者违背了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事项;
(2)产生了欺诈或者威胁的情况,同时还直接损害到了国家的核心利益;
(3)那些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他们通过不公平的手段,要么豁免掉自己应负的义务,要么把对方的责任加码到异常沉重的地步。
最后,解释一下格式合同产生条件的基本原则:
其实,这类合同诞生以及广泛运用的背后,必然有其深厚的社会经济基础作为依托。
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现象的大行其道、交易内容的重复发生、交易双方的殷切期盼简化程序、节省时间的标准化操作等因素,正式推动了格式合同的存在以及在商业活动领域的巨大潜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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