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时间:2023-06-06 09:03:15 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一部或全部,自愿协商达成如何执行的协议。

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有的学者认为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的结果,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仍要按原法律文书执行,只有原法律文书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

也有的学者主张,执行和解协议一经达成就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该协议明确了执行的方式、内容、时限,对权利人义务人都具有约束力;只要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就不能再按原判决执行,当事人也不能再反悔。笔者认为,达成和解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条件就是和解协议得到履行。具体理由有:

一、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已为法律所确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条法律规范从反面肯定了和解协议的效力,即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和解协议,不是靠法院强制执行,并且规定了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处理,即仍要执行原判决。

二、执行和解协议是经过司法程序确认的。和解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这种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就应当受法律保护。但和解协议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依法要由执行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体现了法院的意志,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三、执行和解协议可以产生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的效力。如果和解协议是当即履行,则执行程序也告终结。如果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则在此期限内法院也不得按原法律文书执行。如果在部分履行和解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则已行部分仍然有效。如果当事人已完全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这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也不能依职权执行。

四、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解协议是实践性的协议,而不是诺成性的。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该协议就无法律约束力,这时只有原法律文书才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如果已经按和解协议履行,则原法律文书就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时和解协议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如果全盘否定和解协议的效力,在实践上会放纵部分当事人随意违反和解协议,拖延执行时间;如果认为和解协议具有绝对确定的效力,则又会漠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失去法律文书的制约任用,最终都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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