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安定区某高中的学生赵某放学回家途中,在安定区西河馨城售楼部门前骑自行车过马路时,被沿民主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卢某驾驶的三轮汽车刮撞,被送往定西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6月15日,赵某的父亲来到定西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认真听取赵某父亲对案件的陈述,并询问了赵某的家庭经济情况之后,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立即受理了此案。
法律援助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了解到,赵某是一名体育特长生,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其骨盆骨折,腹部闭合伤,隐形骶裂,脑外伤,可能影响高考,并且住院治疗花费6万多元,卢某支付3万多元后拒绝支付剩余费用。承办律师通过交谈得知卢某家庭也十分困难,但该三轮汽车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定西市分公司。因为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承办律师以卢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定西市分公司为被告,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主持调解,但赵某的父母认为此次事故导致赵某十级伤残,需要休学一年,无法参加今年高考,严重影响了赵某的前途,并且对造成事故的卢某心存怨气,要求对方支付误工费、高额精神损失费等,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为了维护赵某的利益,法律援助律师向卢某详细说明了此次事故对赵某的影响,并耐心向赵某父母解释了不能主张误工费的原因,以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合理标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定西市分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1268.10元,卢某赔偿赵某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413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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