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旅行途中遇车祸身体达十级伤残获赔偿
时间:2023-04-23 14:53:51 3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日前,郁某把上海的旅行社、西藏某旅行社和汽车公司告上法庭,徐汇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外出游玩却遭遇车祸

2013年5月25日,郁某与mc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双方约定郁某参加由mc旅行社组团西藏全景12日双卧游。

郁某称,后mc旅行社将该合同转让给西藏某旅行社,由西藏某旅行社组织当地的旅游项目。2013年6月12日上午,郁某乘坐曹某驾驶的拉萨某汽车公司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从拉萨前往林芝,途经国道318线某下坡转弯路段处,由于车速过快、操作不当,车辆与路边的山体刮擦,车辆往左侧滑(河边)驶离路基,车辆前身掉入河中。

经认定,驾驶员曹某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郁某在本起事故中受伤,于当日被送往林芝地区人民医院就诊,入院诊断:郁某右前臂毁、右侧胸部多处受伤,右肩胛骨骨折,右腋窝皮肤软组织挫裂伤,颜面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等。郁某于6月23日出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西藏某旅行社及拉萨某汽车公司垫付。

由于受伤严重,之后郁某多次就医,花费了不少医药费。之后,郁某将mc旅行社、西藏某旅行社和汽车公司告上法庭。

经徐汇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郁某面部、右上肢及胸部交通伤,后遗面部瘢痕形成、右手功能障碍,右上肢功能障碍,左眼溢泪,右侧6根肋骨骨折,多处构成九级、十级伤残。

汽车公司需承担全责

徐汇区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拉萨某汽车公司没有对旅客的人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郁某作为事发车辆上的一名普通乘客,没有证据证明他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所以被告拉萨某汽车公司需对郁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关于西藏某旅行社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拉萨某汽车公司是一家有资质的汽车公司,西藏旅行社选择该公司作为履行辅助人(旅游辅助服务者),尽到了谨慎选择义务。另一方面,西藏某旅行社对此事故的发生难以预防也无法控制,所以无论是事故前旅游辅助服务者的选任抑或是对于事故的发生,被告西藏旅行社均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mc旅行社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因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的,旅游者既可以要求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履行辅助人追偿。

本案中,拉萨某汽车公司作为履行辅助人,因其过错造成原告郁某的损害后果,mc旅行社作为组团社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mc旅行社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拉萨某汽车公司追偿。

最终,徐汇区法院判被告拉萨某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郁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5.5万元。被告上海mc旅行社有限公司对被告拉萨某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给付义务,驳回原告郁某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郁某要求被告西藏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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