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由被告熊和平赔偿原告雷君医疗费等总额的70%计97629元,扣除其已支付的1.5万元,尚需给付原告82629元,其余30%由原告自行负担。
2007年10月1日晨,雷君驾驶二轮越野摩托车准备与朋友一道自驾旅游,当行至丰矿大道南300米处时,遇熊和平驾驶无牌工程车由对面占道快速行驶而来,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雷君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熊和平负主要责任。受伤后,雷君住院治疗35天,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经鉴定,雷君因此次受伤致右耳爆震性耳聋,已构成八级伤残。事发后,熊和平仅赔偿雷君1.5万元,此后分文未赔。故雷君诉至法院,要求熊和平赔偿其医药费等共计9326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合法有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的诉请应予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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