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作品侵权由谁承担责任
委托人的行为若构成侵权只能是直接侵权,对于直接侵权的归责原则,我国理论界有很大分歧,有的主张着作权直接侵权应实行无过错责任,有的主张着作权直接侵权应实行过错责任。从审判实践审理委托作品侵害第三人着作权的案件来看,法院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审理法院以委托人、受托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从而认定其有过错而判决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委托作品的着作权归属
1.委托合同有约定的,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确定着作权的归属。
2.委托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归创作人。此时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三、委托作品侵权特殊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形的着作权归属有其特殊性:
1、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的着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讲话人或者报告人可以依据约定向执笔人给予适当的报酬。
2、当事人合意以某人的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于着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着作权归该被记载的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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