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实践中,要使视听资料成为有证明力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整性。当事人出示的视听资料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合法性。视听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真实性。视听资料要做到真是有效,对方需要承认,至少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
四、录音录像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
五、真实意思表示。私录视听资料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录音录像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进行录制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
六、录音录像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录像后,即使拷贝到电脑上,但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视听资料也建议不要删除。根据最高院的法律规定,视听资料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资料提供方出示原始录音录像材料。另外建议对录制的视听资料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法院需要)。
一、录音具备法律效力吗
具备。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要符合下列条件:1、录音尽量保存原始载体;2、录音不得侵犯他人隐私;3、录音尽量不要单独作为法庭证据;4、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全文54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