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在房产过户登记之前,房产赠与合同并未产生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之法律效力。民事合同成立并不等于民事合同生效,《民法典》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明确规定了登记生效制度,所有权人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有权仍属原物主,所有权人享有绝对的处分权。
相关知识: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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