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于出卖时即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例如现实生活中的连环买卖,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买受人,又是后一合同的出卖人,该方在订立后一买卖合同时,可能还未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无论如何,在交付时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出卖人没有相应的权利基础的情况属于另外的问题,涉及无权处分的有关规定。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
1、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
二、需要运输的货物所有权转移
自标的交付买家的时候,即收货时,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给买家。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不仅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而且还与当事人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有着直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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