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苏国税发[1997]385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规范专用发票管理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专用发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关联法规: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专用发票。
第三条本规程由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组织实施。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本规程授予的权限行使专用发票的管理职权;税务人员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专用发票管理事宜。
第二章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管理
第四条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编制实行由下向上逐级上报的原则。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包括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下同)应根据县(市)国家税务局上报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核编制本级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填写\江苏省___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申请表\(附件一)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当年9月5日前上报次年的印制计划,当年4月5日前上报本年度下半年印制计划。
第五条省国家税务局根据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上报的印制计划,审定编制本级印制计划,上报给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当年9月20日前上报次年上半年的印制计划,当年4月20日前上报本年度下半年印制计划。
第六条印制计划经国税总局审定后,省国家税务局及时通知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执行。
第七条印制计划编制上报后,除国税总局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再调整;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之间相互商调专用发票的,应先由调票方国家税务局向被调票方国家税务局提出协商调票意见,经被调票方国家税务局同意后,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三章专用发票的接发和检验
第八条省国家税务局按照国税总局审定的印制计划,根据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的申请,按季向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发放专用发票。
第九条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按照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的时间、地点接领专用发票。接领专发票时,应携带\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附件二)以及向省国家税务局支付票款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接领专用发票。
关联法规:
第十条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择时向县(市)国家税务局核发专用发票;县(市)国家税务局接领专用发票时,应携带\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经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后,方可领取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接领专用发票时,除按全保卫人员外,交接双方国税机关应有4名管理人员同时在场,2名管理人员负责交接工作,2名管理人员负责监交工作。监交人员应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市、县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一)以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所属承印单位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装箱明细表\为依据,原则上按箱验收;
(二)核对专用发票的版式、数量是否符合计划;
(三)按照国税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包装的质量标准和验收制度》,抽样检查专用发票的印制质量,抽检的比例为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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