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保密协议所需的信息离职保密协议不需要任何信息,只需要企业与各方之间的相互协议,《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用人单位和员工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分别保守商业秘密或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员工在工作中和离职后传播和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签订后,按照协议保守商业秘密成为劳动者的义务,违约将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果公司认为仅通过保留商业秘密的条款禁止员工在工作中和离开公司后传播和泄露商业秘密是不够的,可以依法与在公司业务中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达成竞业限制协议,要求这些人员在离开该单位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在生产类似产品或经营类似业务的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在该单位有竞争或其他利益,或生产或经营与原单位竞争的类似产品或业务。如果与竞业禁止内容相关的信息不再是商业秘密且为公众所知,或者雇主不同意或不根据协议支付赔偿,竞业禁止条款将自动失效
竞业禁止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竞业禁止期限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补偿金额应与劳动者因竞业禁止义务而可能损失的就业机会和收入相匹配。因此,用人单位不应滥用竞业限制条款,而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确定应当签署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范围和保守商业秘密的期限。例如信中提到的单位单方面要求“在18个月内不得从事与本公司业务范围相竞争的同一行业或相关行业的工作;放弃上诉权”等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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