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发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并接受施工;
2.发包人不得擅自使用未验收的施工项目。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对未接受检查的施工项目,擅自使用,并对其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
3.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过错,造成施工停工、缓工的,发包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调运机械设备、材料、构件等造成的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实际成本,予以补偿;
4.因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导致勘察设计工作返工、停工、更改设计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勘察设计人员的实际工作量加收相应的加工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四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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