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的活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在这种类型的表见代理中,代理人曾经具有代理权,但是由于被取消委托或代理期间届满等原因而终止,此时行为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原则上属于狭义无权代理,被代理人不负任何责任。
但是,当本人对第三人存在某种过失时,则可能构成表见代理。例如,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及时收回授权委托书或其他具有授权意义的凭证,包括印章、盖有公章的介绍信、证明信、空白合同书等。再如,本人授与某人代理权是以向不特定公众作出声明的方式作出的,而撤销授权的声明未以与作出授权声明相同的方式而且未在同样的范围内进行的。在司法实践中,承租人、承包人在租赁期、承包期届满后继续以原身份从事民事活动的情况很多。—般认为,在租赁期、承包期满后,出租单位或发包单位疏于及时收回营业执照、公童、空白介绍信的,应当成立表见代理。六、因本人与行为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而构成的表见代理
1、代理人为本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而无需法人机关的专门授权,就可以法人的名义,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并为签字人。从而使相对人认为他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这种情况下,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可构成表见代理。
2、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为夫妻关系或父母子女关系。虽然丈夫与妻子、父母与子女在法律上都具有独立的人格,谁都不能代替谁,但是,由于他们之间的特殊关系,往往使第三人认为丈夫或妻子、父母或子女已经取得了相应的代理权,从而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表见代理的情形包括:1、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限,即本人并未授权于行为人,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即本人在一定范围内授予行为人代理权,行为人超过权限范围与善意相对方建立民事法律关系;3、行为人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由于相对方并未知情,于是行为人继续与相对方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如果符合以上表见代理之情形,则本人也就是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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