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家庭经济总收入的核定
1.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2.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未设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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