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有四种保障形式,具体如下:
1、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指由国家依法建立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伤残、生育和失业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是一种从摇篮到坟墓的生命保险,包括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和死亡丧葬待遇等;
2、社会福利:这是社会保障的最高目标,旨在改善和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受国家经济发展的制约;
3、社会救济:是社会保障的最低目标,指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
4、社会优抚:社会保障的特殊目标,如对军人及其家属、烈士家属等,他们与国家的安全相关,必须享有特殊的保障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障形式功能
社会保障形式功能:
1、社会保障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保护器。社会保障的功能之一就是在劳动力再生产遇到障碍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以基本生活、生命的必要保障,以维系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从而保证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2、社会保障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通过社会保障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适当缩小各阶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避免贫富悬殊,使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能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3、社会保障是经济发展的调节器。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社会总需求的自动调节作用;
4、社会保障具有促进发展的功能。社会保障制度在产生初期或许主要体现出稳定和与调节功能,但发展到已经明显的具备了促进发展的功能;
5、社会保障具有互助的功能。社会保障实质上体现了互惠互助以及在互惠互助中的他助与自助。社会保障采用责任分担机制,所以是一种以互助为基石并在互助中使风险得到化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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