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8日李先生在一连锁电器三星专柜选中了一台电视样机,在讨价还价确定购买后,营业员又很热情的向李先生推荐了一个电视架,并主动将消费者领到商场内仓库进行选购,经过又一次讨价后两件商品以共计7500元成交,并将货款钱交给了营业员,由营业员到收款台交取了费用并开具了发票。由于是讲价商品,消费者出具了送货费。第二天由该专柜指定人员送货到家并把电视架和电视安装到位。因装修未完,没有入住,7月14日再去新房时发现,电视架中间断裂,电视摔在地上屏蔽损坏。消费者马上找出发票要去与该电器公司讨个说法,可这时才发现发票所开据的品名是电视机而没有电视架,消费者怕出现无证的麻烦,先找到了营业员要求开具电视架消费凭证,营业员给开具了一张白条,这时消费者才说出了商品所发生的问题,但经过多次协商,商家都是以商场并不销售电视架和无商场凭证以及证据不足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消费者于2008年7月22日投诉到市消协。经过调查核实,营业员承认确实是销售了一个电视架,但不是商场行为而是个人行为。经过调解,商家承担了赔付责任。
法律规定及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消费者购买商品地点是在商场品牌专柜区域内,并且服务员又是商场的顾员,商场有义务对服务人员进行管理,由于商场管理不善而导致服务人员私自搭售商品行为所发生的系列问题,应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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