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假离婚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协议纠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为了逃避债务,原本相濡以沫的夫妻竟动起了假离婚的念头。但是,家住重庆云阳高阳镇的陈某万万没有想到,当初为了躲避债务和妻子假离婚,现在不但妻子另有新欢,自己还被扫地出门。
陈某和黄某于1996年结婚,感情尚可,生有一个聪明可爱的女儿。婚后,夫妻二人为了家庭在外打拼,并于2000年在家乡盖起了价值12万元的两楼一底房屋一幢,日子过得颇为红火。可是命运偏偏捉弄人,陈某在外投资失败,导致债台高筑,无力偿还。为了躲避债务,两人决定假离婚,转移财产。2004年1月,两人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黄某抚养;两楼一底房屋(包括电器、家具)全部归黄所有;所欠一切债务由陈某负责偿还。离婚后,双方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以夫妻名义出入各种场所。
不料,天有不测风云。黄某外出打工后经不住花花世界的诱惑,与异性产生暧昧关系,于家不顾,与陈某感情逐渐淡化。这时,丈夫陈某觉得自己损失太大,极不划算,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9月,双方再次签订协议,承认原来为了逃避债务而办理了假离婚,约定2004年订立的离婚协议作废,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协议签订后,黄某对协议内容自若罔闻,拒绝履行义务。陈某无奈,便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云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实质上是夫妻登记离婚后,就原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反悔的纠纷。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只要是原、被告的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系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而约定所欠债务由一方偿还,也起不到规避债权人要求双方共同清偿债务的作用。与此同时,原离婚当事人之间若要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原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必须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次日起一年内提出,并且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该案原、被告于2004年1月办理离婚手续,至今已三年有余,其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原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约定的请求不再符合法律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原告陈某欲借假离婚逃避债务,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吞下了自己酿下的苦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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