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离婚不是必须在本地办理,离婚有两种途径:如果是协议离婚,应当到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如果是诉讼离婚,应当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起诉。对于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情况,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而对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情况,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因此,离婚不一定要回当地办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任意一种离婚途径,并且需要根据案件详细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回到当地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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