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的李先生在2000年的时候开始做起家具的生意的,没想到生意刚红红火火的做了一年,意想不到的事就发生了。
2000年的冬天,鹤壁市一连几天罕见的大雪将生意刚刚做起步的李先生带到了无尽的烦恼里,他的大棚被压塌了。
大棚被压塌了,家具也受到了损坏,李先生经营的家具市场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损失,绝望之中的李先生这时忽然想起自己曾在保险员的游说下投保过一份财产保险综合险,李先生赶紧找出保险单一看只见上面写着包括雷击、暴雨、雪灾等在内的灾害造成的损失都在保险责任的范围之内,并且保险责任的期限是从1999年的1月21日到2000年的1月20日。而这场雪灾发生在2000年的1月10日左右。也就是说,这次发生险情的大棚恰恰在保险范围和保险责任期间之内。
于是,喜出望外的李先生赶紧找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现场勘查,保险公司出具了同意受理的证明。确定大棚损失为全部损失,这下李先生以为抓住了救命稻草,然而保险公司仅仅在支付了大棚预付款5万元之后,就再没有了消息。
现在的保险合同有两个很关键名词,一个是保险金额,一个是保险价值。这保险金额指的是保险人也就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而保险价值简单说,就是被指保险财物的价值。
合同里的赔偿条款中还说:保险金额等于或者高于保险价值时,赔偿的数额要以保险价值为准,而当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则以保险金额为准。也就是说,哪个数额低就按哪个赔。
有了这个条款,李先生就可以按照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中少的那一个数值来获得赔偿了,可谁知道,他签的这个合同里,只约定了大棚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却没有约定保险价值,那保险价值是多少,就成了李先生获赔的关键所在。
合同里也有对保险价值的定义,说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为出险后的重置价值,也就是说,李先生要重盖一个与原来一样的大棚所需的费用也就是保险价值的数额。那如何来确定重修大棚的费用呢?
李先生和保险公司分别找了自己认为适合的单位对重新修建大棚需要多少钱进行了估算,而估算出来的结果却是大相径庭,李先生找的单位估算出的大棚重置价值是30多万元,而保险公司找到的单位算出的大棚重置价值仅为十六万多元。两边算出的重置价值相差十几万元,究竟该以谁算的为准呢?双方争执不下。就这样,问题从发生事故时的一月份一直拖到了9月份,不过总拖下去也不是办法呀。终于在九月末的一天,双方签下了这样的协议,协议中写到:同意对营业厅大棚损失赔款16万多元,再加上其他损失的赔偿,共计19万多元。
签了协议,李先生也拿到了协议中约定的19万多元赔偿金,然而事情到这儿并没有结束。在拿到赔偿金之后没多久李先生便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他和保险公司所签的这份赔偿协议,因为李先生认为,他们签的这份赔偿协议显失公平。
我们试图向保险公司了解有关当时签订协议时的情况,但是保险公司拒绝了我们的采访。我们从一审的庭审笔录中看到,关于这份协议是不是显失公平这个问题,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认为:既然李先生接受了保险公司的赔付意见并领取了赔付款,那么李先生所说的不公平的行为是没有依据的。
一审法院经过调查认为,李先生和保险公司各自找的单位都不具备评估资格。因此,他们作出的估算结果不能被采用。法院专门聘请了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评估单位对大棚的重置价值进行了重新评估,最后评估出大棚的重置价值为26万多元。
法院认为:
首先,保险公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9个月时间理赔过程中,依据自己的判断和评估来赔付损失。
其次,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出的大棚重建价值与保险公司的实际赔付的费用相差9万多元,这个差距明显对李先生不公平。
最终,一审法院撤销了赔偿协议的第一条条款。同时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损失26万多元,也就是说除了已经赔付的16万多元,还应该再赔付近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显失公平的条款可以撤销。这件事李先生还算是亡羊补牢,自己想出了补救的方法。不过,要是能从别人的教训中吸取经验,避免损失,不就更好了吗?下面,我们就这起纠纷中发生的事,给大家提个醒,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应该注意些什么?
应该注意约定保险价值,如果不能约定保险价值,最好事先约定好评估单位,但是要注意一定是要有法定评估资格的单位。有一些东西是必须约定保险价值的因为一旦发生险情之后即使通过评估机构也难以评估价值,比如说字画,一旦丢失如何评估,因此最好事先约定保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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