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网络暴力?
时间:2023-03-05 18:30:13 4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生活中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大致上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

2、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

3、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等。

网络暴力的解决方式:

收集网络暴力的证据。

向相关部门报案。可向公安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消协、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3)委托律师维权。可以向专业的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因网络暴力致死的受害者家属无法要求施暴者承担刑事责任,公民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的言论,造成当事人的名誉损失;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生活细节,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对于当事人或者其亲友进行言论侵扰,导致他们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都属于网络暴力行为。

一、网络侵权表现形式包括什么

网络侵权表现形式如下:

1、通过电子邮件、博客和BBS发表过激言论而侵害他人名誉。

2、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权。

3、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户中的资金。

4、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等。

5、在网站上使用他人商标,故意使消费者误以为该网站为商标权人的网站,恶意抢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域名。

二、网络名誉侵权如何认定责任

过错原则,是传统名誉侵权的归责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网络名誉侵权因为其含义、形式、责任主体的不同,其归责原则需要分别考虑直接侵权行为人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归责原则。

(一)初始作者与传播者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做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初始作者是侵权言论的直接制造者,其地位与传统名誉侵权中的直接侵权人相似。网络名誉侵权中初始作者的行为和现实中名誉侵权主体的行为实质是相同的,都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故其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也应当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对其基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而实施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在网络环境下,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于侵害公职人员或社会公众人物名誉权除外。当传播者基于贬低他人名誉的故意,实施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时,其行为类似于原始作者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传播者在网上无意造成的侵权,可由法官自由裁量传播者承担的责任份额。

(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归责原则。

美国法学界提出的三种归责原则有关网络服务提供商因第三方侵权而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美国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1)疏忽责任原则,即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针对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没有尽到监管所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严格责任,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因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3)不承担责任或有条件免责原则,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几乎完全免责,或者有条件地承担极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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