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如何设立的
时间:2023-03-10 18:32:00 3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抵押民用航空器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登记后,抵押权设立。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登记吗

民法典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二、合同订立后何时才生效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有效成立的时间即为合同生效的时间。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将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的,合同自手续完备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法律”系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立法文件;“行政法规”系指国务院颁布的法规。

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合同属于办理批准、登记方生效的合同: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的抵押合同;以可以依法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押合同等。

除了批准、登记可以成为某些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之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些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或者权利凭证等为生效要件,只有符合该要件的条件下合同才生效,如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权利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等。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与《民用航空法》和《海商法》关于在航空器和船舶未经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抵押合同是否生效有着相抵触的规定:《民法典》规定以航空器和船舶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民用航空法》和《海商法》规定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知,这两部法律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像《民法典》所规定的登记生效主义。相对于《民法典》而言,《民用航空法》和《海商法》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在具体的处理过程中,应优先适用《民用航空法》和《海商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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