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2)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3)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4)以上法律或条约中都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和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
一、我国涉外一般侵权的发展
我国涉外侵权中可以考虑采用有限意思自治原则,现在很多国家已经成功引入到侵权行为领域中。个人认为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
(1)双方当时人均是外国人,并且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外。如果当事人选择协议选择我国法院为受理法院,我国可以受理,但是选择的法律必须是我国的法律,不能选择我国法院受理,而协议选择我国之外的法律作为准据法。一方面,选择我国法院作为受理法院,已经表明对我国法治的信任,适用我国法律更利于案件的及时解决。另一方面,选择法院地法律作为准据法也是立法中确定“意思自治原则”的同行做法。比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32条的规定。
(2)双方当时人均是外国人,而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适用我国的法律,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侵权行为地之外的法律,除非具有相同的国籍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在一个国家领土之上不允许其他国建主权行为的存在。即使一个国家根据属人原则对本国领土之外的事物作了法律规定,也不能强制要求他国予以法律执行。因此这是我国司法主权的体现,也是各国的一般做法。
(3)一方当事人是中国人,另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之外的,可以允许当事人选择我国的法律。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在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选择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说明我国法律有利于当事人解决纠纷。另一方面,根据主动的属人原则,国家有权管辖国外的本国公民,根据被动的属人原则,只有当本国公民在国外受到伤害时,才将外国人的行为置于本国司法管辖。
(4)一方当事人是中国人,另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之内的,个人认为要分两种情况。首先,如果原告是中国人,外国人是被告。可以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因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发达国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很多规定限于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够合理。比如,人身损害的赔偿,就可能不如外国的高。在人的权利保护上,一切制度的构建都应当服从于正义的价值于要求,而与此相悖的制度都是不合理或者不应当存在下去的制度。在国际法制度上,如果一个不予国家利益相抵触的决定,那么在选择上就只有正义的标准,而不是国家的标准。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我国之外的法律,说明对我国公民更加有利,这种情况下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不会对我国利益有多少损害,也不会有损国家主权,反而是我国自由行使司法主权的体现。其次,如国原告是外国人,被告是我国公民,就应当适用我国法律,这是属人管辖的体现。外国人的内国保护是现代社会的惯例,外国人在我国受到侵害,我国法院理应对其保护;侵权的界限难以确定,各国的规定和对诉讼要求也不一样,轻者是民事领域,重者可能社交犯罪,还可能交织在一起,除非有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我国是不能随便把我国公民交由外国法院管辖。这种情况,应当适用我国法律。在侵权的领域内发展有限意思自治原则是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但在我国要给予限制。从目前的立法来看,“意思自治原则”有传播扩大的趋势,但是并没有向“侵权行为地原则”那样得到各国的普遍承认,因此在涉外适用上可能还会有很多的阻碍,“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内适用还需进一步发展,各国之间也需加强合作。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侵权领域的引入,只适合当侵权行为准据法与合同准据法竞合时作出。
二、涉外交通事故处理原则是什么
(一)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
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坚持平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严格履行有关国际条约。当国内法与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涉外交通事件处置过程中,有责任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充分适用各种法律手段制裁不法行为,不允许任何有损国家主权的事情发生。
处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是项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处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是我国主权的行使。
(二)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义务上一律平等
由于涉外道路交通事故不仅涉及中国人而且涉及外国人,根据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侵权损害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且本国人与外国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处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时,应该对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权利进行平等维护。
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尽管不受刑事、行政、民事的管辖,但是在民事权利义务上是平等的。
(三)有理、有利、有节
有理,是指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结论和意见要建立在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符合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具有充分的说服力;
有利,是指处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要有利于国家对外关系、对外政策的需要,利于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
有节,是指在办案的过程中,对于某些问题的处理要适可而止,不宜穷追不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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