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解除合同违法违约赔偿
时间:2023-06-09 10:22:17 3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种养合作社与养殖户合作养鸡,但合作了一段时间后,养殖户却将其养殖的土鸡及鸡蛋变卖给他人。近日,湖南省临澧县法院审结了此起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判决单方解除合同的被告养殖户林清支付原告临澧县种养专业合作社13915.50元。

2010年7月22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林清签订了一份《养殖合作协议》,对土鸡养殖方式和技术、生效条件、回收价格和结算方式、合作期限、争议处理作了约定。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规定:土鸡在养殖期间,乙方必须统一采购甲方提供的饲料、药品并自行承担其费用。乙方不得擅自将成鸡及鸡蛋产品销往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二方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得将土鸡交其他养殖户代为存放养殖,亦不允许乙方将其保存,用于自行销售。《协议》签订后,被告林清按约定于2010年8月3日向原告支付订金30000元,原告临澧县种养合作社于2010年9月15日向被告提供1000羽土鸡苗,并依据《协议》的约定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11年3月25日向被告提供饲料、药品,被告林清亦根据《协议》的约定分批次向原告出售成鸡及鸡蛋,同时依照《协议》的约定,被告林清应向原告支付鸡苗、饲料、药品价款,原告亦应支付被告成鸡及鸡蛋价款。2011年4月,被告林清将其养殖的土鸡及鸡蛋变卖给他人,单方终止《协议》的履行。此后,原告临澧县种养合作社要求与被告林清进行结算未果而产生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林清将其养殖的土鸡及鸡蛋变卖给他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此后,原告要求与被告进行结算,可视为原告主张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原、被告间的《协议》已实际解除。依据被告签名认可的供货单据、原告自认的应支付给被告的货款及《协议》中明确约定的结算条款,原告共差欠被告货款21076元,应返还给被告订金30000元,被告差欠原告货款64991.50元,故双方是互负债务。原告主张2笔债务抵销后,被告林清共差欠原告临澧县种养合作社13915.5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全文83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单方解除合同 最新知识
针对单方解除合同违法违约赔偿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单方解除合同违法违约赔偿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