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改制与企业破产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内涵不同
破产改制是政府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职工生活、就业、社保等社会问题的过程。
破产是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2.性质不同
企业破产改制,是企业为了更好地发展而进行的体制改革。
企业破产是司法程序,而非行政行为。
3.对员工的安置方案不同
企业破产改制会带来减员增效、职工身份变化等,由此员工可以协商解除,得到经济补偿金;
员工也可选择继续工作;如果企业停业,员工也可以待岗。
而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后,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4.债权债务的承担不同
企业破产改制后,企业法人主体仍存在,或者有其他法人主体承接,在当事人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
企业原先的债权债务将由新的企业承受。
企业破产后,法人主体将不再存在,债权债务视同处理完结,将不再承担。
国有企业破产改制员工该怎么安置?
我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
我国的国有企业破产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程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自始至终存在着大量的行政因素,在国企的破产申请、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方面都有所体现。在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上,法律与政策对用于职工安置的财产和实际清偿的范围都做出了不同规定。
法律方面,我国1986年颁布了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的一般性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明确“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按第一顺序清偿,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把“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职工集资款”也列为第一顺序清偿;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新《破产法》”),明确列入第一顺序清偿的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而关于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则扣除了优先受偿的债权。
政策方面,国务院从1994年开始陆续发布了一些行政规范,包括《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1996年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也发布了《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对依照这些规范进入破产的企业(我们一般称“政策性破产”)的职工安置给出了超越法律规范的特殊优惠,在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上明确土地使用权必须首先用于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甚至已抵押的土地所有权变现也可以用于偿付职工安置费,并将职工住房及其它社会性资产如幼儿园等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而实际清偿的范围和标准也有所突破。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破产法》依然为政策性破产留出了空间,规定在该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由于我国以前有很多国有单位,但因为现在经济十分发达,各类新型企业蜂拥而上,但是没有进行完全改革的部分国企面临着生产力更便宜的新型民营产业的威胁而破产,破产的话员工所分配的相关住宿和子弟学校不再破产赔偿中,并且破产所抵押的土地也必须用来支付员工的安置费才行。
《公司法》第3条第1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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