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土地使用税有优惠吗?
时间:2023-06-07 12:40:17 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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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就业,土地使用税有优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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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明确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土地权属不同,处理方式也是不一样的。

除了对符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实际使用的土地给予减免税外,对以下四种情况应区别对待: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租用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土地权属是国有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所以,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不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也就不存在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租用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土地权属是集体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该文件精神,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所以,可按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无偿使用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1989]140号)的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所以,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将土地出租给其他纳税人使用的,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免税单位只有自用的土地才能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所以,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用于出租的土地,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应当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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