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沪海法商初字第160号
原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xxx。
负责人丛雪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沛,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柚牧,上海市华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捷士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蔡燕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晖,上海市耀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卫,上海市耀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魏家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博,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琪,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捷士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争议各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捷士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18日前向原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人民币8,000元;
二、被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18日前向原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人民币14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12.27元,由原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四、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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