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提货单、收款单、结算单、发票等方式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有关证据,确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和解确认书、债权确认书等书证中未记载债权人姓名的,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它。
一、交完定金后不想买房了可以退吗
如果不存在收定金的一方违约,或者非因双方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情形,那么定金交后不想买房了,不能退还定金。如果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退还定金的情形,那么能够退还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房子备案了合同没有给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所以,没有进行预售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当然,如果你和开发商之间约定将合同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遵从你们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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