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费退还的事件
时间:2023-04-22 15:31:39 4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述:

丁先生今年2月初生通过位于**房产中介买房,房产中介推荐给丁先生一套房屋,丁先生看了比较满意,便与房产中介签订了购房合同,缴了2000元预付款,并约定购房成功后再支付6000元房产中介费

但等丁先生将一切购房手续办妥,并拿到房屋钥匙后,房产中介给丁先生的却是另外一套房子,该套房子丁先生并没有看过,房产中介公司的张冠李戴行为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他认为中介的这种做法违约了,坚决要求换回先前的那套房子。

经协商,该房产中介同意免除中介费6000元(还未支付),退还丁先生购房预付款2000元,并一次性赔偿丁先生经济损失6000元。最终丁先生拿到退赔款共8000元。

律师认为:

房产中介作为居间人和专业人士,有两大主要义务,一是提供相应的交易信息,二是谨慎的审核义务。而提供交易信息时,应当是提供与实际完全一致的信息,而不能为促成交易之目的故意隐瞒甚至欺诈,如果这样,中介被要求承担责任是必然的。当然至于具体的责任承担根据案件不同予以判断,本案由于双方协商确定,因而承担8000元的赔偿额度,也是合理的。

知识拓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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