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所有人的死亡证明和法定继承人名单。房屋原所有人有遗嘱的,应当提供遗嘱原件。部分法定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的,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书。继承权公证应提交的材料:死者死亡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其他证明;能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被继承人的遗嘱(遗嘱必须经过公证,其他形式的遗嘱因不能确认真实而暂不接受);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公证处要求的其他文件。
房产继承公证材料有哪些
房产继承是指,公民死亡后,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其房产的行为。房产继承公证就是把本人继承的房产拿去做公证。房产继承公证需要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该房屋的房产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本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继承人的身份证和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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