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人催收
银行自身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催收。仍留在银行的不良资产,一类是已无收回可能的呆账,一类是1996年《商业银行法》生效、商业银行自主权扩大后发生的应收未收的贷款及其利息。这后一部分不良资产发生时间不长,情况明朗,收回的可能性较大,应由债权银行成立专门机构、调集专人催收。对主动想办法归还拖欠贷款的企业,银行应积极给予其所需的新的贷款支持,以鼓励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风气。
(二)冲销
加大对不良资产的冲销力度。对已无收回可能的不良资产,只能用各种办法冲销。
(三)售国有股
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在实行股份制改革,公开发行股票后,可考虑出售部分国家股权,用所得资金冲销不良资产,偿还银行贷款。
一、不良资产剥离条件
(一)主体资格的限定性。债权转让一般不限定当事人,但不良资产剥离对当事人双方均有限定,只能发生在国有商业银行与国家成立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即有资格接受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受让人为资产管理公司,其他法人、个人不具备受让人主体资格。
(二)债权范围的限定性。债权转让一般不限定债权人转让的债权范围,但不良资产剥离中国家政策对商业银行所转让的贷款债权有限定,一般仅限于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包括四级分类中的呆滞、呆账贷款或五级分类中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三)双方合意的限定性。债权转让以双方当事人合意为前提,只有双方协商一致,才能产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而不良资产剥离中双方当事人合意程度受到限定,以国家政策为指导,剥离资产的规模、程序、方式、利息豁免、资金清算等方面内容都由国家政策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合意程度受到一定限制。
二、不良资产有哪些类型
(一)货币资产中的不良资产货币资产中的不良资产主要是由于企业内部人员所造成的。主要包括银行存款中难以收回的长期未达帐款和外埠存款中的呆、死帐。
(二)应收款项中的不良资产应收帐款是指因对外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应向客户收取的钱款。发生应收帐款主要是企业为了获得竞争优势,产生赊销;或是企业间销售和收款的时间差而产生的。应收帐款中存在的不良资产是我们最常见的不良资产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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