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任意清算又称自由清算,是指公司根据股东意志和章程进行的清算。这种清算一般没有程序规定,无论能否全额清偿,不能清偿的债权都不会因为清算结束而被消灭。任意清算通常适用于合作公司和无限公司。法定清算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法定清算规定了公司财产的清算顺序,法定清算结束后,公司法人资格按程序消除。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是法定清算。法定清算是指根据企业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的清算。法定清算适用于各种企业。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实行法定清算,因为作为一家综合性公司,股东只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之间缺乏信任关系。如果实行任意清算,债权人的利益可能得不到保护。
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及破产和解的区别
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制度同为处理破产案件的程序,在启动主体、启动条件、利益主体、审批程序、强制力、法律目标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
(1)破产清算制度只是通过法律程序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并将可分配财产在有关权利人(主要是债权人)间实现较为公平的清偿,因而没有更多的措施可以采用。
(2)破产和解制度是通过债权人与面临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之间就减免债务、债务的迟延履行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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