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破产发生,给债务人以重整事业的机会。与一般民事和解不同,破产和解是强制性的和解,即只要债权人会议以法定多数通过和解协议,对反对的少数债权人也有法律效力。
一、破产重组与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
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参与重整;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3、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
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
4、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
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二、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联系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我国企业破产的处理通常有三种程序,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破产和解指的是在破产程序处理完结前,债权债务人双方达成一致,延期偿还债务或是减免债务。破产重整指的是对于有破产危机或原因,但还有维持可能性的企业,在法院和利害人的参与下对公司业务进行调整而改善经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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