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林某与何某结婚,感情一直很好。然而随着物质生活逐渐富裕,丈夫林某变得不安分起来,经常夜不归宿。2007年何某得知林某与另一女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在当年8月的一天在自己家里将林某与那名女子逮个正着。何某提出离婚,林某却不同意,并自愿向何某写下保证书:“我保证和何某和好如初,不再做任何对不起何某的事情。如果出现,就放弃全部家产。”但林某不思悔改,不到两个月又与那名女子见面。何某希望与林某离婚,不知道能否按照协议的规定取得全部的财产。
【评析】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在本案中,林某写的保证书是有效的,而林某违背了夫妻双方应该担负的相互忠诚的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但是由于林某给何某写保证书时,林某的内心是希望通过这一协议来挽救婚姻,并不积极追求离婚的结果。因此离婚分割财产时,这一协议可以作为他们分割财产的重要依据,但是并不能将全部的财产都分割给何某。
全文49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