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变更受理条件有哪些
1.审批单位为本教育行政部门的合法民办机构
2.由举办者提出
3.在进行财务清算后;
4.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二、福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变更受理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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