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能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商业活动中。
违反此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国家工商总局表示,为了解决新旧《商标法》衔接的有关问题,以及对驰名商标违法宣传、使用行为处罚中的具体问题,已下发《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商标注册、评审、监管执法等各项工作适用新《商标法》的时间节点,规定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的行为(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总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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