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仲裁。因用人单位拒绝与刘**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刘**缴纳社会保险,刘**申请辞职。2009年11月10日、11日,其团队主管、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经理签字同意离开该店,并告知其下月起停止发放工资
2009年11月20日,刘**向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获得批准。西宁市城西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西宁市城西区法律服务办公室法律工作者李**,向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法律援助,申请劳动仲裁。请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共计23223元
在接到刘**的请愿书后,用人单位与刘**及其代理人协商,了解到根据法律,因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劳动者提出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补充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主动要求调解,双方最终就赔偿14700元达成协议。收到赔偿金后,刘某撤回了向西宁市城西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申请
案例分析:
1.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由于用人单位未与刘**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被录用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工人的工资应为每月工资的两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必须缴纳社会保障基金,《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p>由于用人单位未向刘**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在的劳动合同,本法施行后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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