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下列投诉不被受理:
1、逾期投诉。国家明文规定,商品超过保修期和保证期而产生的纠纷,不予受理。
2、消费者本身商品使用不当而产生的投诉。
3、缺乏依据的投诉。
4、不切实际的投诉。
5、其他投诉。包括争议双方曾经达成协议并已经执行,而没有新情况或者新理由的;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已经作出处理的;投诉理由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