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与几位朋友在某企业工作,因国家体制改革,我们响应上级部门的号召,向原公司申请调动工作。原公司以各种不正当理由,不同意调动,要求我们辞职。我们也按照原公司的意见于去年12月份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并依据原劳动合同谈妥了违约赔偿金额。但当我们去履行赔偿金时,原公司又找出理由不予办理。事情原由是这样的:我们中有一位员工,是原公司的副总,其分管的一个下属部门在2001年3月为完成公司的工作,派了几名临时工出差(未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完成后返回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中一人至今还在医院治疗,事故至今也未处理。为此,原公司以事故尚未处理为由,不给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我们已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辞职申请也逾3个多月,且原公司从去年11月份就停发了我们的工资,并停办各种保险。所到新公司也因我们的劳动关系未解除,无法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请问:我们该如何维护合法权利?这位原分管领导在这起事故中应负什么责任?原单位以此为理由不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合法吗?
答:现就您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原公司与你们的劳动关系未解除,依照法律,你们是不能与新公司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原公司已经于去年11月停发了你们的工资和社会保险,你们应该在60天内向仲裁部门提起申诉。现在如果劳动关系仍然没有解除,你们与企业进一步协商,还不能达成协议,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解除劳动关系纠纷为由,请求仲裁。
员工在职期间,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应该予以赔偿。至于交通事故问题,不是劳动争议,这是两个不同的程序问题。原分管领导在这起事故中应负什么责任,要依据事故分析报告,以及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来确定。
根据责任自负原则,与交通事故责任无关的人员,要求解除合同,长期无正当理由进行拖延不予办理手续是不对的。原单位以此为由不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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