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之调解:(一)现场勘查。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二)责任认定。(三)处罚。(四)赔偿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程序
(一)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
(二)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四)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告知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2、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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