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第一、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第二、通知有关人员进行调解。通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要计入调解笔录。第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济南律师首成交通事故调解员
今天上午,历城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历城交警大队成立,与之前试点的历下区调解工作室相比,历城区在调解范围上有了大幅拓展,而律师的加入使人民调解员队伍更具专业性。从现在起,我市推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制度。
长期以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由交警部门认定,但在事故损害赔偿上,交警部门只能在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调解申请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能达成共识,事故双方只能到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诉讼成本高,解决时间长,事故双方也难以满意。我市多个相关部门经过调查发现,交通事故的偶发性和有保险介入等特点,比较适合进行调解。因此决定今年在全市逐步推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制度,并先期在历下区进行了试点。
今天上午,历城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历城交警大队成立,与历下区人民调解工作室相比,历城区在调解范围上有了大幅拓展,原来只能调解财产赔偿,有一定的限额,现在死亡事故、受伤事故和财产赔偿都可以调解。今后,历城交警大队要在济钢、柳埠等各个中队推广,让居民在家门口就能接受人民调解。
除外,历城区还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首次引入了律师队伍。人民调解员、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袁振鲁律师告诉记者,交通事故赔偿的争议主要是赔偿的数额和种类,律师可以告诉当事人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法院会支持哪些请求,地方法规是怎样支持的,这样有助于事情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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